(2017)黑12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唐文良与马洪宪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文良,马洪宪,刘建勋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文良,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宪,现住肇东市。原审被告:刘建勋,现住肇东市。上诉人唐文良因与被上诉人马洪宪、原审被告刘建勋共有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文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