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106号振兴围商业楼1楼1号铺位三、四楼。法定代表人:黄小文。委托代理人:莫润强,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上诉人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会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新国会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3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于2016年10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新国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音集协著作权行为,并将《等爱的玫瑰》、《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午夜男女》、《龙在飞》、《红雨伞》、《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伤心的时候可以听情歌》、《一万个理由》、《自由飞翔》、《愚爱》、《伞下又是一个雨天》、《你对我太重要》、《有情人终成眷属》、《一代天骄(别名:最后的讨伐)》、《真的用心良苦》、《可以为你》、《未曾好过》、《青藏高原是我家》、《桂林美(别名:醉美天下)》、《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月亮之上》、《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打工行》、《曾经爱过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缺点》、《香香》、《水果情歌》、《兵心》、《也许》、《一个人哭》、《不想》、《相约北京》从歌曲点歌系统删除;2.新国会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3.新国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我是传奇》(第四辑)中收录了《等爱的玫瑰》、《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午夜男女》、《龙在飞》、《红雨伞》、《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伤心的时候可以听情歌》这7首歌曲;该专辑(第五辑)中收录了《一万个理由》、《自由飞翔》、《愚爱》、《伞下又是一个雨天》、《你对我太重要》、《有情人终成眷属》、《一代天骄(别名:最后的讨伐)》、《真的用心良苦》、《可以为你》、《未曾好过》、《青藏高原是我家》、《桂林美(别名:醉美天下)》、《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这13首歌曲;该专辑(第六辑)中收录了《月亮之上》、《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打工行》、《曾经爱过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缺点》、《香香》、《水果情歌》、《兵心》、《也许》、《一个人哭》、《不想》、《相约北京》这13首歌曲共33首歌曲。上述专辑外包装载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版权所有,违者必究,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ISBN97B-7-7984-0282-7GDG-4125”等文字。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08年7月28日,音集协作为甲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同日,音集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作为甲、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前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第二条第一款变更为“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双方另约定该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动续展时补充协议效力同样续展。2014年1月21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6号公证书,证实上述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将其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7月28日。2014年10月24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693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声明》与原件相符。2015年9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工作人员梁泳妮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黄昌宏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位于广东省××××大队斜对面新国会酒店量贩式KTV二层,进入206包房,黄昌宏操作包房内点播器,依序点播下列八十三首歌曲,并使用其自备数码摄像机(经公证员事先查验,未发现该设备有相关内容)对以下音乐录像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拍摄:《开门大吉》、《包容》、《甜言蜜语》、《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策马奔腾》、《魔法》、《听我说亲爱的》、《其实我们都寂寞》、《第一道彩虹光》、《我不是江南style》、《爱情红绿灯》、《怎么会狠心伤害我》、《最炫民族风》、《爱情码头》、《对不起,现在我才爱上你》、《寸草心》、《大声唱》、《离不开天空的云》、《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中国我爱你》、《其实很寂寞》、《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过期的情书》、《天蓝蓝》、《不是因为寂寞才想你》、《郎的诱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得到你的人却得不到你的心》、《擦干你的泪水》、《好事喜事永相伴》、《我从草原来》、《深夜地下铁》、《擦肩而过》、《原谅我一次》、《爱有灵犀》、《幸福恋人》、《如果能再感动你一次》、《吉祥如意》、《无情的温柔》、《有一种爱叫做放手》、《康定情缘》、《荷塘月色》、《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爱,亮晶晶》、《自作多情》、《全是爱》、《等》、《左岸右岸》、《谢谢你给我的幸福》、《只想做你的男人》、《等爱的玫瑰》、《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午夜男女》、《龙在飞》、《红雨伞》、《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伤心的时候可以听情歌》、《一万个理由》、《自由飞翔》、《愚爱》、《伞下又是一个雨天》、《你对我太重要》、《有情人终成眷属》、《一代天骄》、《真的用心良苦》、《可以为你》、《未曾好过》、《青藏高原是我家》、《桂林美》、《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月亮之上》、《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打工行》、《曾经爱过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缺点》、《香香》、《水果情歌》、《兵心》、《也许》、《一个人哭》、《不想》、《相约北京》。播放过程结束后,黄昌宏支付消费金额并当场取得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7954851,收款方名称: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公证员使用自备智能手机对上述场所进行了拍摄。上述保全行为于当日二十二时三十分结束,公证员当场收存上述发票及摄像设备,于次日对上述发票进行了复印,将现场所得视频数据转存至自备的移动硬盘(该设备已事先清空,上述发票原件及摄像设备现保存于当事人处)。公证员回到公证处后,将保存于上述移动硬盘内的相关视频数据刻录成光盘,并将拍摄所得的照片冲洗成相。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45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新国会公司系于2014年8月13日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南106号振兴围商业楼1楼1号铺位三、四楼,经营范围包括旅业、足浴、公共浴室、棋牌服务。音集协曾于2016年1月15日以新国会公司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主张新国会公司侵害其《开门大吉》等5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粤197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国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开门大吉》等5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从其点播系统的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并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1000元。后,新国会公司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粤19民终6665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认定新国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经核对,本案中音集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与(2016)粤1973民初1914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存在重复。新国会公司提交的《证明》载明:“兹有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经营和主体与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和主体没有任何关系,特此证明”,该《证明》落款处有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盖章。原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我是传奇》(第四、五、六辑)收录了涉案3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已列明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在新国会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集协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音集协进行管理,2014年7月21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与音集协签订的授权合同的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7月28日。目前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仍在有效期内,故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音集协提供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45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新国会公司未提交证据推翻公证行为所公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音集协提供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45号公证书载明,案涉KTV经营场所外墙有“新国会公司酒店量贩KTV”字样招牌,公证处公证人员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在案涉KTV消费后取得盖有“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音集协据此主张新国会公司承担责任。新国会公司主张案涉KTV并非其经营,而是由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原审法院认为,新国会公司提供的《证明》仅载明新国会公司与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系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并未显示案涉KTV系由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新国会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原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根据(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45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新国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等爱的玫瑰》等3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原审法院认为,新国会公司未经音集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新国会公司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新国会公司的赔偿数额由原审法院在500000元以下酌情确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新国会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酌定新国会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0元。对于音集协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前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等爱的玫瑰》、《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午夜男女》、《龙在飞》、《红雨伞》、《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伤心的时候可以听情歌》、《一万个理由》、《自由飞翔》、《愚爱》、《伞下又是一个雨天》、《你对我太重要》、《有情人终成眷属》、《一代天骄(别名:最后的讨伐)》、《真的用心良苦》、《可以为你》、《未曾好过》、《青藏高原是我家》、《桂林美(别名:醉美天下)》、《为什么你要伤害一个爱你的人》、《月亮之上》、《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打工行》、《曾经爱过你》、《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缺点》、《香香》、《水果情歌》、《兵心》、《也许》、《一个人哭》、《不想》、《相约北京》共33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点播系统的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50元,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5元。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新国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新国会公司与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同属租赁塘厦镇塘厦大道南106号商住楼,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1年租赁一、二楼,新国会公司于2013年租赁三、四楼,由于安装广告牌等位置局限,两家公司协商统一安装招牌,造成了音集协误认为在新国会公司处进行消费,音集协原审提交的公证书描述,音集协进入二层2016包房消费,也就是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租经营的KTV,至于盖有新国会公司公章的发票,是因为二楼KTV的工作人员以发票用完为由请求新国会公司工作人员帮忙代开的。因此,案涉KTV并非其经营,是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的,新国会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不适格。综上,新国会公司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一、二项,改判驳回音集协的全部诉讼请求;2.音集协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音集协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且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新国会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租赁协议和证明,拟证明新国会酒店没有租赁二楼物业,不是案涉KTV的经营者,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是案涉KTV的实际经营者。经查,证明显示塘厦镇塘厦大道南106号商住楼在2011年时1楼、2承租给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出具者为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股份经济联合社;租赁协议显示东莞市塘厦镇振兴围股份经济联合社将塘厦镇塘厦大道南106号商住楼1号铺位及三、四楼租赁给黄小文,黄小文为新国会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国会公司是否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有关,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查明事实,音集协在位于东莞市××××大队斜对面新国会酒店量贩式KTV二楼206包厢消费时,商家开具了印有“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足以认定新国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新国会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其营业范围不包括KTV业务,其经营地址不在侵权行为发生地,这虽都是事实,但与其是否实施侵权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不能据此得出其与侵权行为无关的结论。此外,新国会公司称其是替KTV店家开具发票,但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新国会酒店二审提交的证明及租赁协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审查和确认。因此,新国会酒店主张侵权主体是东莞市阁会飞八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新国会公司是侵权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新国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新国会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冠东审 判 员 邹 越代理审判员 钟满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黎志均夏如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