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宝某与白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某,白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841号原告:宝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男,1983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所地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宝富存诉白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宝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宝鑫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