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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春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253号申请保全人:郭春枝,女,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苏福亮,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保全人:苏福安,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保全人郭春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苏福亮、苏福安银行存款928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开阳路北段西侧(鑫阳花园1号楼)西单元4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苏福亮、苏福安银行存款928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保全人郭春枝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开阳路北段西侧(鑫阳花园1号楼)西单元4层东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948元,由申请保全人郭春枝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垚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