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积录与被执行人王俊刚、杨兰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54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积录与被执行人王俊刚、杨兰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俊刚、杨兰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积录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兰琴、王俊刚退还申请执行人陈积录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路永乐道5号肖金镇家属楼*室楼房一处,并赔偿原告陈积录经济损失23730元,被告杨兰琴、王俊刚自2016年8月24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按每月1700元的价格支付给原告陈积录的房屋占用费损失。案件受理费546元,由被告杨兰琴、王俊刚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征求被执行人杨兰琴意见其同意将本案与杨兰琴申请执行陈积录健康权纠纷一案合并执行,现两案执行费用相互抵顶并将占有房屋强制腾退交由申请执行人陈积录,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积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265元已由被执行人王俊刚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