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福兴、张福德与张成龙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兴,张福德,张成龙,崔淑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4号原告:张福兴,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原告:张福德,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双鸭山市。被告:张成龙,男,34岁,汉族,现住集贤县。第三人:崔淑兰,女,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原告张福兴、张福德与被告张成龙、第三人崔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福兴、张福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兴、张福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兴、张福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张福兴已预交),由张福兴负担。审 判 长 徐桂林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