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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福兴、张福德与张成龙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兴,张福德,张成龙,崔淑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4号原告:张福兴,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集贤县。原告:张福德,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双鸭山市。被告:张成龙,男,34岁,汉族,现住集贤县。第三人:崔淑兰,女,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原告张福兴、张福德与被告张成龙、第三人崔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福兴、张福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兴、张福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兴、张福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张福兴已预交),由张福兴负担。审 判 长  徐桂林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曹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