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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庆、陈保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庆,陈保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特30号申请人陈庆,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陈保安,男,193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陈庆申请宣告陈保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庆诉称,申请人陈庆之父陈保安,于1997年1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未归,历时近19年,故宣告陈保安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保安,男,193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公民身份号码:。陈庆系陈保安之子。陈保安于1997年11月2日晚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5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陈保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保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保安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陈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如下:宣告陈保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