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石凯与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蔡希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凯,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蔡希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758号原告:石凯,男,1972年9月29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娜,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姚秀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蔡希伟,男,1963年10月18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凯与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办事处裴家村民委员会、蔡希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凯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那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