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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开全、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开全,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54号第2层,组织机构代码55903199-1。法定代表人:赵继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开全,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欧家湾社,组织机构代码56787699-4。法定代表人:何安强,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东,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开全、重庆双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各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博旭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炜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吴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