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统兵申请喻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统兵,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钟统兵,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喻辉,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统兵与被执行人喻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海涛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袁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