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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楼明然、农盛安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明然,农盛安,农旺安,农启安,农寿年,农瑞福,农瑞权,农瑞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明然,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英,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系楼明然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定金,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盛安,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旺安,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启安,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农旺安、农启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盛安,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寿年,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瑞福,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瑞权,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瑞三,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被上诉人农瑞权、农瑞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农瑞福,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蒙山县。上诉人楼明然因与被上诉人农盛安、农旺安、农启安、农寿年、农瑞权、农瑞福、农瑞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蒙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楼明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覃 祥代理审判员  娄明胜代理审判员  唐萍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韦晓瑜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