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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段某1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特15号申请人王某,住甘肃省泾川县。申请人段某1,住甘肃省泾川县。申请人段某2,住甘肃省泾川县。申请人段某3,住甘肃省泾川县。申请人杨某,住甘肃省灵台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杨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杨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3日经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杨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王某丈夫,段某1、段某2、段某3父亲段贵银(已死亡)住院抢救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事故处理人员务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太平间停尸费、尸体运输费等在内共计370000元;二、付款方式,申请人杨某于2017年5月2日前支付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赔偿款220000元;申请人杨某押在交警队保证金30000元待双方手续完备后由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到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领取;剩余120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由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在保险公司领取,如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由申请人杨某赔付;三、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在申请人杨某赔付220000元后对申请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谅解书),并同申请人杨某前往泾川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须向申请人杨某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所需相关证明资料;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既具法律效力,双方因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清结,此后,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事故再提出任何权利诉求;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某、段某1、段某2、段某3、杨某达成的协议书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军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路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