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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勇、马二不都、马哈牙诉马胡塞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马二不都,马哈牙,马胡塞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80号原告:马勇,男。原告:马二不都,男。原告:马哈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被告:马胡塞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马二不都、马哈牙与被告马胡塞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勇、马二不都、马哈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0元,不予交纳。审判长 马 彪审判员 裴生才审判员 马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秀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