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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行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猛诉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猛,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淮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行终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猛,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杨景华,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吏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岱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21003094954N。负责人徐亚军,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曹宏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香营,该局法规科科长。上诉人王猛因诉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王猛系濉溪县南坪镇南坪村一组村民,其住宅建于南坪村一组集体土地上。2016年6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6]672号《关于濉溪县浍河南坪船闸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濉溪县南坪镇浍北村、路东村、南坪村集体土地21.4126公顷农村集体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王猛的住宅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6月20日,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2016]第18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内容。2016年7月1日,南坪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了征地数量,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其后,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经实地丈量,王猛房屋建筑总面积为301.57㎡;经委托评估,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合计为375262元,征地补偿款13506元。2016年7月,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对王猛货币化补偿合计388768元,该款已通过农商银行全额拨付到其个人粮食补贴账户,但其拒绝领取并拒绝交出土地。2016年8月5日,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濉国土资决[2016]00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简称《005号决定》),责令王猛交出土地。王猛不服,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淮国土复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5号复议决定》),维持了《005号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建设的需要,由濉溪县人民政府依据皖政地[2016]672号批复进行土地征收,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征收的具体实施职权。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王猛的土地、房屋、地上附属物进行丈量、登记、委托评估,计算其补偿款项,但因王猛拒绝领取,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又将补偿款通过银行全额拨付到王猛个人粮食补贴账户,以备王猛领取。本案所涉土地征收行为的审批、公告、登记等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王猛拒绝领取补偿款,且不依法交出土地,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向王猛作出《005号决定》,责令其交出土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复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猛负担。王猛上诉称: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及濉溪县人民政府未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上诉人未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应一并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猛的诉讼请求。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履行了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程序,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批准征收涉案土地为建设用地,濉溪县人民政府已经依法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王猛的补偿款已经支付到位,不存在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及损害王猛合法权益的情况,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其复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621行审64号行政裁定,认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对申请执行人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005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本院调取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及送达回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王猛起诉要求撤销《005号决定》及《5号复议决定》,诉讼标的为濉溪县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行审64号案件已经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016)皖0621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故应依法驳回王猛的起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王猛的起诉。本案一、二审均不收取诉讼费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永广审判员 朱   晓   瑜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嵘   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作,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