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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云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云,王加举,王立强,王家东,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抗2号抗诉机关: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2229—8。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家云,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原审被告:王加举,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原审被告:王立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原审被告:王家东,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原审原告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改制为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王家云、王加举、王立强、王家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21日作出的(2010)莒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日检民(行)监[2017]3711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2010)莒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抗诉,本案应予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莒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许崇安审判员  何茂田审判员  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