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绍红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绍红,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59号原告:郭绍红,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宝(与原告郭绍红系夫妻关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飞,该公司职工。原告郭绍红诉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郭绍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绍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绍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由原告郭绍红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