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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孔祥荣与林国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荣,林国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705号原告:孔祥荣,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林国朝,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荣诉被告林国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90.5元,由原告孔祥荣负担。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何 莹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晓敏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