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晨阳与张翔、阳烨赠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阳,张翔,阳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197号原告:张晨阳,男,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张翔,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阳烨,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阳与被告张翔、阳烨赠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晨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晨阳负担审判员 蒋零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晋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