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兴昌申请张嘉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40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兴昌与被执行人张嘉沛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2016)甘10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嘉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兴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嘉沛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兴昌借款本金25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4元,由被告张嘉沛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嘉沛将案件执行款33000(含案件执行费31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兴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318元已由被执行人张嘉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