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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周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周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741号原告:周丽丽,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祥,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静,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主要责任人:倪世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光,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周丽丽与被告周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周丽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丽丽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邱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