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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敬敏、张志芹等与科右前旗归流河沃源页岩石制砖厂、张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敏,张志芹,王彦芝,科右前旗归流河沃源页岩石制砖厂,张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214号申请人张敬敏,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张志芹,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人王彦芝,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被申请人科右前旗归流河沃源页岩石制砖厂经营者:王桂艳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归流河镇协林嘎查。被申请人:张景龙,男,53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敬敏、张志芹、王彦芝与被申请人科右前旗归流河沃源页岩石制砖厂、张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对二被申请人的下列设备即50型铲车一台、30型铲车一台、制砖机设备一套、解放牌翻斗车一台、勾机一台进行查封;2、依法对二被申请人位于内蒙古科右前旗归流河镇协林嘎查的厂房进行查封。本院认为,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二申请人的设备即50型铲车一台、30型铲车一台、制砖机设备一套、解放牌翻斗车一台、勾机一台进行扣押。扣押期间由二被申请人保管,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对二被告位于内蒙古科右前旗归流河镇协林嘎查的科右前旗归流河沃源页岩石制砖厂的厂房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送收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建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