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某1、吕某1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赵某1,吕某1,赵某2,吕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财保10号申请人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赵某1,住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吕某1,住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赵某2,住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吕某2,住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赵某3,住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赵某4,住甘肃省泾川县。被申请人赵某5,住甘肃省泾川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账号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3803元,退回申请人泾川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审判员 焦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金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