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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兆华与黄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华,黄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华,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黄雪云,女,汉族,1974年3月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刘兆华与黄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雪云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以(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雪云所有的位于许昌市永丰国际x号楼x层x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雪云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永丰国际x号楼x层x号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