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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财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邹洪臣与薛兴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洪臣,薛兴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财保424号申请人:邹洪臣。被申请人:薛兴岗。申请人邹洪臣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兴岗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兴岗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彭文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