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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91号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涛,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肖玉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勇,男,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赢美教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北方高压电瓷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牡丹江市三都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邢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