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682号原告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系公司总经理。住所:青岛保税区。委托代理人甘艳兵、唐义荃(实习律师)系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某某园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EWISWILLIAMDAGGER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3元,减半收取1931.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