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霞与郭妍、吴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郭妍,吴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055号原告:张霞,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锋,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燕,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妍,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吴波,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霞与被告郭妍、吴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1元,减半收取计5351元,由原告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