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4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高富与李思先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高富,李思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388号申请执行人金高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思先,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14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0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230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思先的银行存款2052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