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忠与王波、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王波,赵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669号原告:徐忠,兴凯湖农场气象站职工。被告:王波,无职业。被告:赵立新,兴凯湖农场职工。原告徐忠因与被告王波、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徐忠负担。审判员许维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