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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忠与王波、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王波,赵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669号原告:徐忠,兴凯湖农场气象站职工。被告:王波,无职业。被告:赵立新,兴凯湖农场职工。原告徐忠因与被告王波、赵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徐忠负担。审判员许维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