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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邵连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邵连亮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128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法定代表人:董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连亮。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连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以无法送达被告邵连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建   全审 判 员 刘丽珍审判员牛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莫   陈   愿书 记 员 薛   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