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葛华与葛家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华,葛家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573号原告:葛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葛家富,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葛华与葛家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葛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华自愿撤回与葛家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由葛华负担。审判员 邓金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向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