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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葛华与葛家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华,葛家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573号原告:葛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葛家富,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葛华与葛家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葛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华自愿撤回与葛家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由葛华负担。审判员  邓金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向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