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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7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XXX与李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X,李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525民初7124号原告:陈XXX,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XXXX,男,1966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陈XXX诉被告李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0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6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93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与利息,被告自愿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被告借款59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XXXX偿还原告借款59300元,此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XXX93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XXX2万元,余款3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陈XXX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伶俐人民陪审员  白根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宝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