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7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XXX与李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X,李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525民初7124号原告:陈XXX,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XXXX,男,1966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陈XXX诉被告李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0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6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93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与利息,被告自愿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现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被告借款59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XXXX偿还原告借款59300元,此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XXX93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陈XXX2万元,余款3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陈XXX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伶俐人民陪审员 白根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宝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