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鑫翔节能建材厂与宝鸡华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鑫翔节能建材厂,宝鸡华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鑫翔节能建材厂。负责人司麦让,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华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宽平,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2017)陕0326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鑫翔节能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宝鸡华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0000元,受理费1002.5元,执行费4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华东商贸有限公司自觉向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鑫翔节能建材厂支付31002.5元;2017年4月27日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鑫翔节能建材厂撤回了该案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