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甘1223行初2号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城关镇东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庭人员韩某,礼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人员潘煜柽,礼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礼县盐官镇新联村,组织机构代码01534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蒲某,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某,陇南市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因要求确认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区域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违法一案,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某、书记员潘煜柽,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蒲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根据群众反映,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礼县盐官镇中川村东桥头卯水河河堤沿线及河道内有大量垃圾。公益诉讼人于2017年1月8日派人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礼县盐官镇中川村以东西汉水支流卯水河河堤及河道内存在严重的垃圾倾倒情况,附近居民将垃圾倾倒在河堤沿线及河道内,这些垃圾长期堆放,加之部分群众现场焚烧垃圾,对人居卫生环境构成威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对此未依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整治,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但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治理,也未向检察机关回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侵害状态。故请求:1、确认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区域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行为;2、判令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清理中川村东桥头卯水河河堤沿线及河道内垃圾,恢复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1、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派员出庭通知书;2、2017年1月8日现场调查拍摄的照片;3、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62122600004号检察建议书及签收建议书的收文薄;4、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调查笔录及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批复;5、2017年3月22日回访现场拍摄的照片。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辩称,从2012年至今,每年开展镇区306沿线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针对卯水河河道内乱倒垃圾的行为,镇政府一直同中川村委会一起努力作为,在接到礼县检察院检察建议后,与职能部门衔接未能形成明确意见,加之镇政府的职能有限,导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检察院提交答复。但为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我们先对该河河堤沿线的垃圾进行了清理,为了巩固成果,我们又重新在桥东、西两头分别放置垃圾箱,栽立了警示牌,并在河道两侧栽置了防护网大约200米。针对卯水河河道内的垃圾监管清理问题,我镇认为镇人民政府没有法律规定的责任,但是我们也不回避河道内的垃圾由镇人民政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清理。由于该河道内垃圾堆积量大,需进行分类清运填埋,初步估算仅清运费一项需10多万元,由于没有列支该专项资金,只能有待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今后,镇人民政府力争在自己职权范围内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清理河道内垃圾,同时阻止群众继续在河道内乱倒垃圾。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2、2012年5月-2015年盐官镇人民政府会议记录、文件、宣传资料;3、中川村委会证言、中川村委会会议记录;4、宣传照片,广播影视资料;5、盐官镇人民政府进行环境卫生治理文件,村镇两级落实环境卫生责任书;6、清理垃圾照片、视频资料。经庭审质证,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对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中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与本案无关联调查笔录实体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现我镇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了清运。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5证明目的有异议,将环境卫生治理没有落实在实处;证据4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6无异议,但认为不影响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对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1、2、3无异议,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住政府提交的证据1、6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对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4中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复,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调查笔录不合法;对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现已对垃圾进行了清运。但该证据与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6相互印证,证明卯水河河道内垃圾还未全部清运完毕的事实,本院对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未完全履职的事实予以采信。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盐官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2、3、4、5证明目的有异议,但该证据能证明被告在形式上的履职,且与被告提交的证据6相互印证,证明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了部分职责。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被告已履行部分职责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中川村东桥头卯水河河堤沿线及河道内存在严重的垃圾倾倒现象等,对人居环境构成了威胁。2017年1月20日,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向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送达了礼检民(行)行政违监(2017)6212260000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对该垃圾清运集中处理,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2017年2月20日,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处堆到垃圾情况进行了复查,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治理,也未向检察机关回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3月2日,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已对该河堤沿线的垃圾进行了清理,加强了防护措施,在河道两侧裁置了部分防护网等,但未将该处河道内垃圾清运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公益诉讼人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等法律规定,参照《陇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生活垃圾处理”村镇处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模式”及《礼县城乡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生活垃圾处理”各乡镇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处理''模式”规范性文件规定,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应是本案适格被告,应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该案诉争的垃圾堆倒点位于被告辖区内,被告依法应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后,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未能实际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诉讼过程中,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实施了相应的管理行为,积极实施了防护措施,清运了该处部分垃圾,但未清运完毕。公益诉讼人礼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对盐官镇中川村东桥头卯水河河堤沿线及河道内垃圾怠于履行区域环境监管职责的原行政行为违法。二、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盐官镇中川村东桥头卯水河河道内垃圾的清理监管职责。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礼县盐官镇人民政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江龙审判员 胡兆东审判员 马 燕{文书日期}书记员 包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