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0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友邦创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友邦创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0688号原告: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7号东(安装公司锅炉冷冻公司)5号楼328B室。法定代表人:唐志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习,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友邦创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杜柳棵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田文,经理。原告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友邦创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顺天地国际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74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席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