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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执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俞灿光、连国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灿光,连国朋,张清平,吴国全,黄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灿光。被执行人:连国朋。被执行人:张清平。被执行人:吴国全。被执行人:黄良鹏。申请执行人俞灿光与被执行人连国朋、张清平、吴国全、黄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5)霞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国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238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