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与雷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雷廷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5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36879W。负责人:欧阳财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锋,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桥,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廷英,女,畲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福州鼓楼支行与被告雷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雷廷英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偿还借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撤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9560.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幼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