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热电小区1号楼(庆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保政,总经理。被执行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原四季胖哥冷冻食品加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白俊东,经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739474元,并自2015年3月31日始至工程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给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3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松原市新奥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吉07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此案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