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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庄梅珠与张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梅珠,张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567号原告:庄梅珠,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祝华,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庄梅珠与被告张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梅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庄梅珠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子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