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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司惩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佳勋合同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佳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黔0524司惩34号被拘留人王佳勋,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织金县顺强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顺强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广告收益款277300元及迟延履行金,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5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申请执行费4059.5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金睿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且在申报财产过程中,隐瞒报告了其拥有的俊易快餐店及贵阳分公司、安顺分公司等财产,其虚假报告财产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王佳勋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佳勋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