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3299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299号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钰。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被告:孙芳,。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经法院协调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君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