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成琴、蒋家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成琴,蒋家前,薛长春,陈伦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04号申请人:黄成琴,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申请人:蒋家前,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薛长春,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陈伦姚,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成琴、蒋家前与被执行人薛长春、陈伦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成琴、蒋家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薛长春、陈伦姚所有的价值17万元的位于新都区×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成琴、蒋家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薛长春、陈伦姚位于新都区×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凌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