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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宁波伟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宁波伟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破申4号申请人: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名单附后)。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宁波伟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牌头村。法定代表人:肖秀春,该公司经理。2017年3月10日,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以被申请人宁波伟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回复函认为被申请人已资不抵债,同意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伟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签订《合同书》两份,约定由申请人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建设“第一期海水物联网智能养殖在线监测系统”及增补设备,合同总价为454200元。被申请人先后支付合同款共计259445元,余款194755元未支付。2016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6)浙0225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象山强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513216元,被申请人未按该判决履行,申请人象山强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25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3000万元,由肖秀春、陈婷婷、象山县××镇农业服务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肖秀春出资1440万元,陈婷婷出资960万元、象山县××镇农业服务总公司出资600万元),经营期限至2030年3月24日止。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尚有2件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是本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可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已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象山县××镇,故本院对本案享受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故申请人具备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故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等5位债权人对被申请人宁波伟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戴金元审 判 员 励芝燕审 判 员 夏宗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附5位申请人情况:申请人:浙江中睿泽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400号1幢8层805室。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上海天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江月路2900号。法定代表人:曹士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宁波市东港电器设备制造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福明桑家。法定代表人:楼信用,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秀爱,女,1945年10月9日出生,住上海黄浦区打浦路38号海华花园6号楼8-F。申请人:象山强力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海泰路。法定代表人:陈再慰,该公司董事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