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金捷达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单县金捷达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麟。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梅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单县金捷达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盟,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战国。上诉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单县金捷达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光正钢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状上载明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的开庭传票于2017年3月29日被签收。但上诉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71元,减半收取4635.5元,由上诉人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汪小婉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