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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志财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409号原告:王志财。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简路易,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志财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贾丽秋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志财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