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1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阜新金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金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史振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11民初363号原告:阜新金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都路12号1网。法定代表人:石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娣,女,系金佳物业工作人员。被告:史振刚。原告阜新金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审判员 罗丽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