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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7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华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华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XX瑞供应链有限公司,杭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长鑫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7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代表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招,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祯,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华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89号。法定代表人:娄炜,董事长。被执行人:浙XX瑞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关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杭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关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厦门长鑫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10D1单元。法定代表人:杨芝林,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华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XX瑞供应链有限公司、杭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长鑫船务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闽7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来函称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72执1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内金审 判 员 吴迪荣审 判 员 郑秉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顾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