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国、姚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振国,姚宁,刘长城,赵凤春,刘玉玉,张曰升,张爱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599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刘振国。被告姚宁。被告刘长城。被告赵凤春。被告刘玉玉。被告张曰升。被告张爱香,系被告张曰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国、姚宁、刘长城、赵凤春、刘玉玉、张曰升、张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