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3民初66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150元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兰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