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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夏远贵与朱卫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远贵,朱卫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367号原告夏远贵,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朱卫锋,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现住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远贵诉被告朱卫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远贵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夏远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远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远贵负担。审判员 余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梦瑶 来源: